谢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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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生效判决确认债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来源:北京风险代理律师   网址:http://hcqlaw.viplaw.cn/   时间:2015/7/3 17:26:58

   核心内容:生效判决确认债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要认识转让标的之生效判决确认债权法律属性。生效判决确认债权转让行为是属于私法行为,不能等同于买卖判决。他会产生直接效果、间接效果。

   生效判决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效果

   (一)生效判决确认债权可以依法转让—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法律属性

   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的问题,取决于对作为转让标的之“生效判决确认债权”法律属性的认识。即:通过诉讼主张的私法(民事实体)债权是否会伴随生效判决对它的确认而转变为公法债权?如果认为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仍属私法(民事实体)债权,就应当允许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依法进行转让;如果认为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已经转变为公法债权,就应当禁止或限制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进行转让。而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法律属性是否发生了这种转变,又取决于生效判决的效力构成。已经生效的判决,其效力包括三种形态:既判力、形成力和执行力。鉴于只有确认判决或给付判决才能产生确认债权的法律效果,而具有形成力的形成判决,不存在确认债权的问题,故而此处无需考虑形成力的问题。

   所谓判决的既判力,是指判决一旦获得确定,其主文就诉讼中出现的实体性主张所作的判断,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依据,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就同一实体性事项再行争议或提出不同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就同一实体事项再次以诉的形式受理或作出不同的判断。大陆法系各代表性立法例对既判力多有明文规定,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2条、《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00条、《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及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事诉讼法》第400条等。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是生效判决诸多效力中的一种,是以诉讼标的为目标和界限的实体性判断,对纠纷中的实体性事项以及当事人和法院所产生的终局性约束力。

   所谓判决的执行力,是“指能透过强制的执行方法去实现已被命令(或已经约定)的特定给付的效力”。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认为,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不依其内容履行时,债权人即可根据该判决的内容,申请法院以强制执行的方法,责令其履行,以达到保护私权的目的。

   从理论上说,生效的确认或给付判决对争议债权所产生的确认效果本质上源自于其既判力,而非其执行力。原因有三:第一,确认判决可以对争议债权产生确认效果,但确认判决只具备既判力,却没有执行力;第二,既判力是执行力产生的前提,二者产生的时间,一般有先后之分,即:当给付判决产生既判力之后,其执行力才得以现实发生;第三,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转让均以判决的生效为必要,却不以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为前提,而判决的生效意味着既判力的产生,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才标志着执行力的现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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